1,龍頭盈利總額已達3萬余元;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總人數達到120以上;
4.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
7.招募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8.其他嚴重情節。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賭博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
2.客觀要素。賭博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吸引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這類人俗稱“賭徒”,賭徒本身未必直接參與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場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3.主要元素。賭博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賭博罪;
4.主觀因素。賭博罪主觀上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經常參與賭博,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