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發行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於8%的比例,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部分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開展殘疾人體育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第五條 地方國家機關應當尊重殘疾人對公***政策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宣傳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宣傳殘疾人事業,宣傳殘疾人自立自強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形成全社會尊重殘疾人風尚。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預防殘疾的發生;開展對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分析,采取措施,減輕殘疾程度。第十條 對申辦《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免收殘疾鑒定檢查費。殘疾人證應當免費發放。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依托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在資金、場所、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將貧困精神殘疾人普通門診治療納入統籌地區門診慢性病(特殊病種)報銷範圍;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範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住院治療的,應當降低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承擔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第十四條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實施6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家庭貧困的6歲以上殘疾兒童的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費用,按照省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全額或者部分補助。第三章 教 育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第十六條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為其學習提供方便和幫助。
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家庭的兒童、少年在非戶籍地就學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負責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