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殘疾人的收入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註:減征不是免稅,需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請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征收和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
4.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可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的100%扣除。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殘疾人在壹定期限內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給予小額信貸等支持。《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