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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非法集資嗎?

P2P不同於非法集資。

首先,“P2P網貸”是針對有閑錢的人,以及壹些有信用的人,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和改善生活,但無法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壹種網貸模式。

還有!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臺,只起到撮合對接的作用,不是投資機構!早在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明確指出:“個人點對點借貸機構應當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貸款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或者非法集資。”

這壹重要意見的出臺,也意味著國家正式明確了P2P網貸企業和網貸業務的法律地位。所以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是有合法地位的。

那麽我們就要搞清楚“非法集資”的定義了。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簡單來說,非法集資就是在未經法律批準的情況下,將多人的資金集中在壹個公司或個人手中,然後用於非法目的。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也明確提出了13對網絡借貸的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可觸碰的“紅線”。

1.為自己或變相為自己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3.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手機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7.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者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

9.除法律法規和同業拆借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以投資、代銷、經紀等任何形式與其他機構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者借款人;

11.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性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有些人可能不太相信壹些“P2P平臺”在做非法集資!在這裏,我們想說,正規的P2P平臺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是壹些運營不規範的平臺通過資金池模式,把假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占用資金,然後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涉嫌非法集資。

這是上面提到的監管政策“13紅線”明確禁止的,投資者壹定要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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