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的條件是什麽?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的主體,所以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的主體。但在某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礙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侵害其合法權益,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阻礙經營者合法競爭就是這種類型。2.不公平競爭是非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包括違反第二章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則規定,以及違反本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雖然將經營者的壹些行為認定為本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看似困難,但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3.不正當競爭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遭受物質和精神雙重損害。壹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有獎欺騙銷售等,也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不公平競爭可能會對中國的開放政策產生負面影響,並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違法或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不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獎金銷售是壹種有效的促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針對所有買家的獎金銷售,壹種是針對部分買家的抽獎銷售。法律並沒有禁止所有有獎銷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禁止經營者以列舉方式從事三種有獎銷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 65438+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細化第13條,禁止以下列方式銷售獎品:(1)謊稱有有獎銷售,或者關於設立的獎品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獎品。(二)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數額或者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6)其他有獎欺騙銷售。有獎不當銷售的要點如下:(1)有獎不當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號令不適用於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集資和彩票銷售活動。(二)經營者進行了法律禁止的有獎不正當銷售。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大獎銷售。(3)有獎不正當銷售的目的是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