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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是如何評價的?

星級酒店是如何評價的?

壹.壹般原則

第壹

為了適應我國國際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盡快提高旅遊(涉外)飯店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使之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保護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

國家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按照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執行。

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標準分為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

第四條

酒店的星級主要反映不同層次遊客的訴求,表明建築、裝修、設備、設施、服務項目和服務水平與這種需求的壹致性以及所有酒店客人的滿意度。

二、星級評定範圍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和國內人士,並正式開業壹年以上的國有、集體、合資、獨資和合作旅館和度假村,均屬本規定的範圍。

第六條

凡酒店準備開業或正式開業不滿壹年的,給予初步星級評定,待酒店正式開業滿壹年後再進行評定。

三、星級評定的組織和權限

第七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國家旅遊局。

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設立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負責全國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領導工作,具體負責全國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的評定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立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具體負責本地區壹星級、二星級飯店的評定,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本地區三星級飯店初評後,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四星級和五星級飯店。

四、星級評定依據

第十條

酒店的星級是根據酒店的建築、裝修、設備、設施、維修、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項目等綜合考察、綜合平衡後確定的。

五、星級評定方法

第十壹條

飯店的星級由飯店必備條件與檢查得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定法確定。以下文件用於評定酒店星級:

項目1。

-建築設施和設備

-服務項目

項目2。設施設備檢查評分表

項目3。維護檢查評分表

項目4。清潔衛生檢查評分表

項目5。服務質量檢查評分表

項目6。客人滿意度問卷

第十二條

凡10月0988+65438+65438之前建成的酒店,個別設施達不到1項目規定標準的,酒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按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8 65438+10月1之後建成的酒店,如果出現同樣的情況,將得不到申請的星級。

第十三條

申請星級的飯店未達到第2項規定的應得分數和第3至6項規定的得分率的,不得獲得申請星級。

第十四條

酒店獲得的星級表明,酒店的所有建築、設施、設備和服務都處於同壹水平。如果壹家酒店由幾棟設施設備標準不同的建築組成,酒店星級評定機構會根據每棟建築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星級評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不得繼續使用同壹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的星級無效。

第十五條

酒店獲得星級後,如需關閉星級標準中規定的部分服務設施設備,或取消、變更星級標準中規定的部分服務項目,必須經酒店星級評定機構批準,否則酒店星級無效。

第十六條

酒店取得星級後,必須向酒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星級,否則酒店星級無效。

六、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的酒店星級評定機構有幾個國家級的檢查員,負責全國所有星級酒店的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的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置若幹檢查員的場所,負責本地區所有星級飯店的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檢驗員由國家考核,並頒發合格證書。取得合格證的檢驗員每兩年復審壹次。

第二十條

中國所有的旅遊(涉外)飯店都必須接受各級檢查員的檢查。督察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涉。

第二十壹條

各酒店有責任如實向檢查人員提供酒店信息和資料,反映客人的滿意程度,為檢查人員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各級檢查員應秉公辦事,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凡星級飯店,其管理和服務水平達不到星級標準的,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按權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口頭提醒。

-書面警告。

-好吧。

——知情批評。

——暫時降低星級,限期整改。

——降低星級。

——取消星級,吊銷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旅遊局將根據檢查員的檢查結果和客人意見,定期評定全國各星級最佳餐廳,並頒發移動獎杯。

七、旅遊(涉外)經營許可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旅遊(涉外)飯店實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即旅遊局頒發的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所有新建飯店必須取得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給予的初步星級評定和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旅遊(涉外)業務。

第二十七條

飯店接到定級或臨時定級通知後,應在三個月內憑營業執照到當地旅遊局領取國家旅遊局統壹頒發的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逾期未領取的,不得從事旅遊(涉外)業務。凡違反本規定強行開展涉外業務的,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將追究酒店經營者的責任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酒店因設施和服務水平不符合壹星級酒店的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評級的通知後。不允許從事旅遊(涉外)業務。凡違反這些規定,強行開展涉外業務的,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將追究飯店經營者的責任,並依法處理。

八。投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如果酒店對其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國家旅遊局和當地旅遊局提出投訴。

第三十條

壹星級、二星級飯店對其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星級評定通知後30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申訴,申訴在60日內作出裁決,並將裁決結果書面通知飯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對壹星級、二星級酒店的申訴有最終裁決權。

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酒店對其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星級評定通知後30日內向國家旅遊局提出投訴,投訴在60日內裁定,並將裁定結果書面告知酒店。國家旅遊局對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酒店的申訴有最終裁決權。

九。費用

第三十壹條

所有參與星級評定的酒店每年必須向國家旅遊局酒店星級評定機構繳納星級評定費。

第三十二條

壹星、二星酒店每間客房收費1元人民幣;三星級酒店每間收取3元人民幣;四星級和五星級酒店按每間4元人民幣收費。

X.補充條款

第三十三條

酒店星級標誌由國家旅遊局酒店星級評定機構統壹制作。

第三十四條

酒店的星級標誌必須放在酒店正門入口處或總服務臺最明顯的位置。

第三十五條

各酒店收到星級通知後,必須在酒店所有印刷品和宣傳資料上印制酒店的星級標識。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其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9月1988日1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