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關於綠化的規定有:
4.綠色種植景觀
4.1
居住區公共綠地的設置
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的不同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居住區層面)、小公園(社區層面)和組團綠地(組團層面),以及兒童遊樂場等街區。
形、帶狀公共綠地等。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表中的“設置”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註:①居住區公共綠地至少有壹側與相應道路相鄰。
②標準日照陰影範圍外的綠化面積應不少於1/3。(3)街區、帶狀公共綠地同時應滿足寬度不小於8米,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④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4.2
公共綠地指數
公共綠地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達到:組團水平不低於0.5m2/人;社區(包括小組)不低於
1㎡/人;居住區(含居住區或組團)不小於1.5m2/人。
4.3
綠地率/綠化率
新區建設應≥30%;
舊區改造應≥25%;
種植成活率≥ 98%。
4.4
庭院集群綠地
式中:L——北、南樓之間的正面距離(m);
L2——當地住宅標準日照間距(m);
S1-北側多層建築組團綠化面積(m2);
S2-北側為高層建築的綠地面積(m2)。
4.5
綠化種植的間距控制規定
4.5.1
綠化植物種植間距和綠化帶最小寬度的規定
4.5.2
綠化帶最小寬度規定
4.5.3
綠化植物與建築物、構築物最小距離的規定
4.5.4
綠化植物與管道的最小距離
4.6
道路交叉口植物配置的規定
在道路交叉口植樹時,必須留出非植樹區,以保證行車的安全視距,即不在視距內
應種植高於1米的植物,不應妨礙路口路燈的照明,為交通安全創造良好條件。(見下表)
4.7
工廠配置
4.7.1
植物配置原則
(1)為適應綠化的功能要求,適應本地區的氣候、土壤條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點,選擇耐
病蟲害強,易於養護管理的植物,體現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地域特色。
(2)充分發揮植物的各種功能和觀賞特性,合理配置,常綠與落葉相結合,速生與慢生相結合,
構成多層次復合生態結構,實現人工配置植物群落的自然和諧。
(3)植物品種的選擇應力求在統壹的基調上豐富多樣。
(4)註意種植位置的選擇,以免影響室內采光通風和其他設施的管理維護。
4.7.2
居民區種植的植物分為喬木、灌木、藤本、草本、花卉、竹子六大類。
4.7.3
植物配置按形式分為規則型和自由型,配置組合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4.8
植物組合的空間效應
植物作為三維空間的實體,以各種方式相互作用,形成各種空間效果,植物的高度和密度影響著空間。
的形成。(見下表)
4.9
樹籬設置
4.9.1
綠籬具有形成邊界、圍合空間、分隔和遮擋場地的作用,也可以作為雕塑小品的背景。
4.9.2
綠籬主要是行列式密集植物,分為塑料綠籬和天然綠籬。塑料樹籬通常生長緩慢,分枝點低。
枝葉茂密的低矮灌木樹種,適宜人工修剪整形。自然樹籬使用相對較大的植物。綠籬地上生長空間壹般要求高度為0.5-1.6m,寬度為0.5-1.8m。
4.9.3
綠籬樹的行距和株距
4.10
房旁綠化
4.10.1
房子附近的綠地離居民很近,特別容易接近,也很實用。在種植房屋旁的綠地時要考慮建築的朝向(比如在華北地區,建築不宜種植過密,影響通風采光)。窗戶附近不宜種植高大灌木;在建築的西面,需要種植高大的闊葉樹,夏季降溫效果明顯。
4.10.2
房屋旁的綠地應設計適量的硬質地面,以方便居民行走和滯留,並種植耐踐踏的草坪。耐蔭植物應該種植在陰涼的地方。
4.11
隔離綠化
4.11.1
居住區道路兩側應種植喬木、灌木和草本植物,減少交通帶來的灰塵、噪音和有害氣體,有利於沿街居住房間保持安靜和衛生。行道樹應盡可能選擇樹枝和樹冠水平延伸的樹木,起到遮陽降溫的作用。
4.11.2
公共建築與住宅之間應設置隔離綠地,用樹木和灌木形成密集的綠色屏障,保持居住區安靜。居民區的垃圾站、鍋爐房、變電站、變壓器箱等不太美觀的區域,可以用灌木或樹木遮擋。
4.12
架空空間綠化
4.12.1
底層架空建築在南方亞熱帶氣候區的住宅建築中被廣泛采用,有利於住宅庭院的通風和小氣候的調節,方便居民遮陽避雨,起到綠化景觀的互穿作用。
4.12.2
架空層應種植耐陰花卉和灌木,在壹些不通風的區域可布置幹景觀。
4.12.3
架空層作為戶外活動的半公共空間,可以配備相應的活動和休閑設施。
4.13
平臺綠化
4.13.1
平臺的綠化壹般要根據地形特點和使用要求進行設計,平臺下的部分空間可作為停車庫、輔助設備間、商場或鍛煉場地。平臺的上部空間作為安全美觀的行人活動場所。要把握人流在中心,綠地在窗口附近的原則,即人流限制在平臺中間,防止對平臺壹樓住戶的幹擾,綠地設置在窗口附近,種植壹定數量的灌木和喬木,減少室外人員對室內住戶的視線幹擾。
4.13.2
站臺綠地的種植設計應根據站臺結構的承載能力和小氣候條件。解決排水和植被澆水問題,以及下部的采光問題,可以結合采光口或采光罩進行統壹規劃。
4.13.3
平臺上種植土的厚度必須滿足植物生長的要求。關於壹般的參考控制厚度,請參見下表。對於高大的樹木,可以在平臺上設置樹池進行種植。
4.14
屋頂綠化
4.14.1
建築屋頂的自然環境不同於地面,日照、溫度、風力、空氣成分都隨著建築高度的變化而變化。
(1)屋頂接受太陽輻射強,光照時間長,有利於植物生長。
(2)溫差變化大。夏季白天溫度比地面高3-5℃,夜間比地面低2-3℃;冬季屋頂溫度比
這塊高地有利於植物生長。
(3)屋頂的風力比地面高1-2,對植物發育不利。
(4)相對濕度比地面低10-20%,植物蒸騰作用強,更需要保水。
4.14.2
屋頂綠地分為坡屋頂和平屋頂綠化。根據以上生態條件種植抗旱、耐移植、生命力強、抗風能力強、外觀低矮的植物。對於傾斜的屋頂,通常選擇緊貼的藤蔓或攀緣植物。平屋頂以種植觀賞花木為主,適當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外圍和園林綠化。
4.14.3
屋頂綠化的數量和建築小品的擺放位置需要通過荷載計算來確定。考慮綠化用平屋頂荷載為500-1000kg/m2。為了減輕屋頂的負荷,栽培基質通常采用輕質材料(如營養土、土屑、蛭石等。)按要求的比例。
4.14.4
屋頂綠化可以人工澆水,也可以采用小型噴灌系統和低壓滴灌系統。屋面上經常發現有屋面坡度,設置排水溝、排水管解決排水問題,避免積水造成植物爛根。
4.15
停車場的綠化景觀可分為:周界綠化、車位綠化和地面綠化鋪裝。(見下表)
4.16
古樹名木保護
4.16.1
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樹木。
古樹名木分為壹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古樹名木,均列為壹級;其余的都是次要的。
古樹名木是人類的財富,是國家的活文物。壹級古樹名木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案例;二級古樹名木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
4.16.2
古樹名木的保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劃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行道樹綠冠在行道樹帶外的垂直投影及其外側5m。
寬度與樹幹外緣之間的水平距離小於樹木DBH的20倍。
(2)保護範圍內不得破壞表土,不得改變地表高程。除保護加固設施外,不得設置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架設(埋設)各類過境管線,不得種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蔓植物。
(3)保護和維護附近,不得設置對古樹名木產生有害水氣的設施。
(4)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維持其正常生長。
國家禁止砍伐、移植或者轉讓古樹名木。在綠化設計中,應充分發揮古樹名木的文化歷史價值,豐富環境的文化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