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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上千萬怎麽判?

挪用公款數千萬的量刑標準:挪用公款壹千萬以上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受賄罪與貪汙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均有故意,客觀上均有利用職務之便。但是,它們之間存在以下差異:

1,侵權對象不同。受賄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汙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2.侵權的對象不同。受賄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汙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汙罪是指以貪汙、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所掌管、管理、處理的公共財物。

4.主觀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索取他人或者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汙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該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依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任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是由故意構成的,只有行為人的故意受賄犯罪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沒有受賄故意的,後者以獎勵的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前者不知情,不能以受賄罪論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通過各種巧妙的方法隱瞞自己的真實犯罪目的,對此必須進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斷。比如,在實踐中,壹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只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賄賂的手段,應當以行賄罪論處。對於此類案件受賄數額的計算,應當從行賄人支付的現金數額中扣除行賄人購買商品的實際支付數額。

綜上:挪用公款數千萬的量刑標準:挪用公款壹千萬以上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3條

懲治腐敗的規定對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

關於懲治行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387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