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跨越規定的使用區域,或者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