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幾點意見
發發發200910號
2009年3月9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意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主要由被告人和其他賠償義務人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賠償。但現實中,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和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或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很多。壹些刑事案件難以找到犯罪嫌疑人或證據不足以認定責任人,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依法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無法實現,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發惡性報復事件或長期上訪,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侵害,不能及時得到有效賠償的情況下,國家給予其適當的經濟救助,既體現了黨和政府的關懷,也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在地方黨委政法委的領導下,壹些地方積極探索和嘗試為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總結推廣這壹做法,在當前人民內部矛盾突出、刑事犯罪高發的形勢下,積極穩妥有序地在全國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在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下,著力解決刑事被害人面臨的迫切困難,全面貫徹黨和國家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在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時期,為解決刑事被害人的特殊困難而做出的過渡性安排。它不同於國家賠償和其他現行的社會救助。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做出部署,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充分發揮維護穩定、促進和諧、幫助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妥善處理的積極作用。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
(1)切實維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充分發揮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被告人和其他賠償義務人要依法賠償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在被告人和其他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賠償時,幫助刑事被害人解決基本生活中的突出困難。
(2)立足國情,從實際出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現狀和人民群眾的文化觀念,充分考慮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等因素。要積極推進,循序漸進;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
(3)突出重點,逐步推開。中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還處於初步探索階段。救助要突出重點,確保有限的救助資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結案創造條件。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救助範圍逐步擴大。
(4)公平性、便利性和及時性。在保證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監督的前提下,救助資金的審批和發放程序要方便,以利於及時解決刑事被害人的困難,落實寬嚴相濟、結案的刑事政策。
四、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
(1)救助對象
各地可根據當地刑事案件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救助對象的具體範圍。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點是:因嚴重暴力犯罪導致嚴重殘疾,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刑事被害人或者因嚴重暴力犯罪已經死亡的刑事被害人,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為重要生活來源,不能通過訴訟及時獲得賠償,其近親屬生活困難的。
因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如精神病人、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的刑事過失或刑事過失致人嚴重殘疾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可參照本意見予以救助。
(2)援助標準
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具體救助標準。在確定具體救助數額時,要綜合考慮刑事被害人犯罪侵害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的實際民事賠償情況、刑事被害人在案件中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救濟以壹次性為原則。對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救助金額以案件發生地轄區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壹般在36個月的總額以內。
(3)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
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機關負責提出救助意見,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資金後五個工作日內發放給刑事被害人。在被告人和其他賠償人不能履行賠償義務或者因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救助意見;人民檢察院對不起訴案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救助意見;對不能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正在偵查中尚未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公安機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救助意見。
政法委負責審批辦案機關提出的解救意見。
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審核、管理和監督。
(四)決定救助和資金發放。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救助意見和數額,報當地政法委批準決定。
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救助時,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身份、實際損害後果、民事賠償等相關證明材料。受理救助申請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並將審查決定告知申請人。
經政法委批準後,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資金發放給刑事被害人或者近親屬。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獲得救助後,被告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其追償。
(五)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刑事被害人救助經費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政部門審核審批意見後,應當及時將資金撥付給提出救助意見的辦案機關。年終,辦案機關應當將當年發放的救助資金明細報送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五、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銜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重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在刑事訴訟和案件執行中的運用,保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進壹步完善調解機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賠償義務人的近親屬代為履行賠償義務。對於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對於被告人已經賠償刑事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為不起訴的酌定情節之壹;對於嚴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刑罰執行期間,罪犯及其親屬能夠自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在適用減刑、假釋時可以酌情考慮。
各地要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結合起來。對暫時未納入救助範圍或者實施救助後仍面臨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應當通過社會救助解決其生活困難;符合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納入低保、農村五保範圍;對參加社會養老、工傷、醫療保險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其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要把刑事被害人救助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對生活困難、符合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理並依法減免相關訴訟費用,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為依法申請法律咨詢或者代理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已獲得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則上不再給予法律和訴訟相關救助;在涉法涉訴案件中接受過援助的,不再給予刑事被害人援助。
六、加強領導,相互配合,確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地方黨委政法委要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解決工作啟動和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重大問題。要註意建立並不斷完善刑事被害人工作的相關程序規則,嚴格規範立案、審批、分配、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要註意總結實踐,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在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