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犯罪。刑法中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
壹、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違反了金融秩序,又違反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違反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2.客觀要素;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將違法所得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使其合法化的行為。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了掩蓋犯罪的非法所得,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了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
(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應當特別強調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通過刑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無論是單位單獨還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規制。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單位犯罪的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成為正式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