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公司拖欠工資時,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和舉報。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投訴電話可撥打全國統壹的勞動保障咨詢熱線12333(部分地區可通過114查詢,部分地區需撥打固定電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三、通過訴訟,有三種情況:
1.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過仲裁,他們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