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而設置的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既使用外文又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
第二十六條公民違反本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的語言文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限期改正。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廣播、電影、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
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方言: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出條款;
(三)需要在戲劇、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中使用的;
(四)確需在出版、教學、科研中使用的。
以上內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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