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違法。只是壹種服務手段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壹)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