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應該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作出如下規定:第四十二條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和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習慣。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給予關心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料進行監督。發現受委托人缺乏監護能力、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受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共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所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和職業體驗提供支持。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技性社會團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普及活動。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票價。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旅遊景點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廁所、洗手臺等方便兒童使用的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方便。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受的照顧或者優待。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紙、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第五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行、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美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提示。第五十二條禁止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持有未成年人淫穢物品和網上信息。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播、張貼、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散發商業廣告;不使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第五十四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和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和性騷擾。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加入黑社會組織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禁止脅迫、誘騙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食品、藥品、玩具、用具、遊戲遊藝設備和未成年人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無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第五十六條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並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標明年齡範圍和註意事項;必要時,應安排專人看管。大型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點等場所和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報警系統,搜尋走失未成年人。場所經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報警系統,組織人員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第五十七條賓館、招待所、旅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接待未成年人與成年人* * *同入住的,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等相關信息;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五十九條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香煙、酒和彩票銷售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支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器具。經營者難以確定購買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第六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和個人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加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應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等犯罪記錄。發現有上述行為記錄的,不得聘用。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查詢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通過詢問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辭退。第六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或者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交流內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上交流內容: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或者查閱;(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3)為了在緊急情況下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6月1日生效)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營造良好、和諧、文明的家庭環境。* *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