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房卡麻將合法嗎,是怎樣的?
壹、運營房卡麻將合法嗎,是怎樣的? 在運營過程中,房卡麻將開發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兩個層面:資質風險和涉賭風險。房卡麻將開發屬於棋牌遊戲,而棋牌遊戲是壹個特殊的行業,政府對棋牌行業制定了很多約束條件。 壹個遊戲平臺要完全正規化、合法化的運營,必須要具備以下資質:公司 營業執照 、文網文、ICP、 著作權 、遊戲版號、遊戲運營備案號。這幾個證件環環相扣,缺壹不可。如果在沒有以上資質,或者資質不齊全的情況下,運營棋牌遊戲,運營者則會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輕者罰款,重者入獄。 其次,房卡麻將是通過出售房卡,供玩家開設房間,利用微信邀請好友壹起進行遊戲對局來獲利的。在遊戲中,玩家的輸贏結算與平臺並無關系,該模式本身並不含有結算功能,不觸及“ 開設賭場罪 ”的核心要件——組織賭博。市面是比較火爆的如閑徠麻將、皮皮麻將等平臺就是典型的代表,他們都能被 上市公司收購 ,並且通過證監會的審核。因此,房卡麻將開發本身並不存在違法的基礎。認為,房卡麻將開發市場本身存在壹定的風險,但只要把控好這個風險的度就行了。 二、開設賭場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並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5-5-13)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 代理 ,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 賭博罪 的,可以依照刑 法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6、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7、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 行賄 、 受賄 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8、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 違法所得 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其他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5-11-06)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 故意傷害罪 或者 故意殺人罪 ,依法實行 數罪並罰 。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的電話 答復 對於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