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的細節。
姚先生40多歲了。他在陜西Xi安工作,月薪約3000元。姚先生壹直有買彩票的習慣,所以對當地的投註和王老板都很熟悉。壹天,他像往常壹樣買了質押彩票。由於王沒有按時出票,他多得了壹張價值10元的彩票。王給姚先生送了兩張彩票,姚先生也按時付款。當晚,彩民發現彩票中獎了。我去領獎的時候,老板說彩票發錯了。為了賠償姚先生的精神損失,兩人簽訂了協議,姚先生可以得到654.38+0.5萬的賠償。
後來姚先生才知道,之前的彩票是王的堂弟高收的。姚先生覺得自己被騙了,於是將體彩管理中心、王夫婦、高壹同告上法庭。
法院如何審理?
因姚先生主張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補償協議,法院認為該協議無效。並且根據合同法,中獎彩票判給了姚先生。剛剛看到,經過三次庭審,姚先生勝訴了,但到目前為止,姚先生壹分錢都沒拿到。接下來,姚先生決定報警。他認為投註站老板和高有詐。
我對這件事怎麽看?
相比10萬,差距真的太大了。我認為這起民事糾紛的起因應該來自王。如果他沒有在抽獎中出錯,這些矛盾都不會發生。如果高不是王的表哥,事情也許不會變得這麽復雜。有些糾紛是因為某種關系引起的,讓事情變得朦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