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了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福利資金,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而發行的,依法出售,自然人自願購買,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
彩票不返還本金,不支付利息。
文章
國務院已經許可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許可,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發行和銷售海外彩票。
第四條
彩票的發行、銷售和抽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國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和組織銷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設立、中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特定品種(以下簡稱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八條
申請創制彩票品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彩票品種規則;
(三)發行方式和範圍;
(四)市場分析報告和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抽獎和頒獎操作規程;
(6)風險控制計劃。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評審和聽證會聽取社會意見,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的,應當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提交與變更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停止彩票品種的相關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壹條
經批準開辦、停止或者變更彩票品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在開辦、變更、停止前10自然日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
第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購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和可疑資金報告制度,確保彩票發行和銷售的安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彩票兌獎管理和彩票資金歸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托單位和個人代理銷售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與受委托的彩票代理機構簽訂彩票代銷合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代銷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分別制定。
彩票代理人不得委托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六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理人配置專用的彩票投註設備。彩票投註專用設備歸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理機構不得出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彩票發行機構的指導下,統籌規劃彩票銷售場所的布局。彩票銷售場所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壹要求,設置彩票銷售標誌,張貼警示標語。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和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和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行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
(四)賒銷或者賒銷彩票。
第十九條
需要銷毀彩票的,由彩票發行機構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後,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彩票發行和銷售情況,接受公眾監督。第二十壹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彩票品種規則和彩票操作規程進行抽獎。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活動的監管,保證彩票的公開、公平。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保證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後,不允許查閱、更改、刪除銷售數據,直至彩票結束。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彩票設備管理,保證彩票設備正常運行,配置備用彩票設備。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每次彩票銷售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當期彩票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五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地點兌獎。彩票品種規則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件的,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逾期未領獎者,視為棄獎。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中獎。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品種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
彩票中獎獎金以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壹次性支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任何贖回。
第二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保密。第二十八條
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的比例由國務院確定。
彩票資金在彩票品種中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確定。
隨著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彩票品種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發行費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關於核算彩票資金的規定開立彩票資金賬戶。
第三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向情況。
第三十壹條
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單筆彩票獎金最高金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逾期未兌現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條
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支出以及彩票代理機構的銷售費用。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支出應當符合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壹般預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費,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管理和使用彩票公益金的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壹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開設或者停止彩票品種,或者未經批準改變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
(二)未按照彩票中獎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和操作規程發行、銷售彩票或者中獎的;
(三)委托他人管理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彩票中獎管理或者彩票資金歸集管理;
(四)違反規定查閱、變更或者刪除彩票銷售數據的;
(五)賒銷或者賒銷彩票的;
(六)未經批準銷毀彩票的;
(七)截留、挪用彩票資金。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采購不合格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
(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以詆毀同行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
(六)未將逾期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規定支付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用的。
第四十壹條
彩票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出借、出租、出售彩票投註專用設備的;
(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以詆毀同行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五)賒銷或者賒銷彩票。
彩票代理機構因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理合同。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彩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中獎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使用彩票公益金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