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水域的功能區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環境質量標準,確定各功能區的水質保護類型,實行水質分類管理。第六條在沿海水域功能區使用岸線、灘塗、水面、海床和底土以及進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海域使用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近岸海域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近岸海域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對保護和改善近岸海域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九條在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第十條市和沿海縣級市的環境保護部門主管防治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汙染損害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和監視,開展科學研究,主管防止海洋傾倒汙染損害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港務監督負責船舶汙水排放的監督、調查和處理,以及青島港港區水汙染的監測,並主管環境保護,防止船舶汙染損害海域。
漁政漁港監督部門負責近岸漁業水域汙染監測,漁港水域汙染監測,對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漁港船舶汙染物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測軍港、海港軍事管轄水域的汙染狀況,監督管理防止軍用船舶汙染損害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港航監督部門負責對地方港口的水汙染進行監測,並對地方港口的船舶汙水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拆船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職權劃分按照《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執行。第十壹條市和沿海縣級市人民政府礦產、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沿海礦產資源、沿海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和沿海水域綠地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和沿海縣級市人民政府的計劃、經濟、規劃、農業、水利、旅遊、城建、市政和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沿海水域環境保護工作。第十二條沿海縣級市的海洋管理、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港航監督、軍事環保、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市環境保護部門報送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情況。市環保部門負責匯總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第十三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陸源汙染物排放和近海環境的監測。
監測網絡應當按照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及時準確掌握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和汙染源的動態變化,定期向市環保部門提交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和汙染源動態報告。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對直接或間接向近岸海域排放陸源汙染物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和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和監督管理。第十五條經批準的沿海經濟(工業)開發區,在開發建設前,應當進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報批準開發建設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