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獎次日起28天內為兌獎期,逾期按棄獎處理,棄獎獎金按規定存入調節基金。
2. 單張彩票中獎金額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中獎者須持中獎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兌獎期限內到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兌獎,單票中獎金額低於2500元者,在有效期內持中獎彩票到任壹投註站兌獎
3、單註獎金壹萬元(不含壹萬元)以上中獎者須依法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由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