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體育工作。
本市各類體育協會應按照各自章程,在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體育活動。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將體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體育事業經費和體育建設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按當地經濟發展同步增加。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體育事業。第六條 本市扶持體育產業發展,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體育產業,依法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用於資助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體育比賽經費不足、體育人才的培訓以及當地修建體育場地等體育事業。
市和區(市)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安排、合理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第八條 本市對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際、國內重大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成都籍運動員、教練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體育健身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編制健身規劃,宣傳、普及體育健身知識,指導開展科學、文明、健康、群眾喜愛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條 每年元月壹日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動日,每年六月十日為本市健身活動日。第十壹條 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年舉辦壹次全市性體育大會,每四年舉辦壹次全市性老年人健身運動會。
市和區(市)縣應每年舉辦壹次學生體育運動會。
區(市)縣應積極舉辦具有民間傳統和地方特色的體育健身運動會。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加大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社區應配備相應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履行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技能、組織指導健身活動等職責。
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定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在學生體育工作方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按規定修建體育場地、配置體育設施和器材;
(二)按規定開設、開齊體育課;
(三)科學安排學生課間操和課外體育健身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體育健身活動時間不少於壹小時;
(四)每學年舉辦壹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五)開展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和體質監測;
(六)建立、完善體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措施。第十四條 在市級以上體育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或達到等級運動員標準的學生,在升學時按規定加分,優先錄取。
本市實行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制度。體育考試在升學成績中的分值由市招生工作機構商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後確定。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在工間、工余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定期組織職工參加體育素質測試,鼓勵和支持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比賽活動。
本市各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為職工提供必要的體育健身條件。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群眾性體育健身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應積極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體育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指導,提高農民體育健身意識,組織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第三章 體育競技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應成立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配備專兼職教練員,開展體育人才的選拔和訓練。
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類體育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應建立優秀運動員的選拔、培養、輸送機制,積極組織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比賽,提高本市運動員體育競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