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網上平臺買彩票除了國家許可範圍以外,其他網絡彩票形式均屬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犯論處。5、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6、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壹)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