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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的區別

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的區別:

1.綜合所得稅是壹種特殊的個人所得稅,以每個納稅人的收入總和為計稅依據。這包括工資、租金、利息收入、稿費收入、分紅收入等等。綜合所得稅的收取不僅受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的約束,還受地稅或國稅等地方稅務局的管理條件的約束。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根據每個納稅人的收入種類和數量計算。這包括工資、獎金、福利、利息收入、稿費收入、股息收入等等;

2.個人所得稅是政府規定的稅種,其收費由法律規定,由中央政府管理。舉例:壹個人年收入總計65438+萬元,其中工資收入7萬元,股票收入3萬元。根據個人所得稅規定,工資收入7萬元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收入3萬元需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標準:

等級1、1: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不超過36000元;

2.第二級: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10%;

3、3級: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部分的20%;

4、4級: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部分的25%;

5級,5: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部分的30%;

6、6級: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部分的35%;

7、7級: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萬元部分的45%。

綜上所述,所得稅是指不同時期地方政府收取的個人應稅收入的不同定義和百分比,有時分為稿費收入、工資收入和偶然收入(如中彩票)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