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有獎促銷中不正當競爭認定的答復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妳局《關於如何認定企業在促銷活動中是否利用有獎銷售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請示》(京工商34 [199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獎金數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銷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誘導消費者的市場選擇,以鼓勵和促進經營者在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開展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在促銷活動中,說明中反映的壹些經營者利用汽車使用權,聘請消費者顧問並給予高薪作為獎勵來銷售商品,或者利用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設定的高額獎勵來銷售商品。這些行為容易誘發消費者的投機心理,影響和幹擾消費者對商品的正常選擇,阻礙質量、價格和服務的公平競爭,不利於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不正當競爭惡性明顯。雖然這些行為的名稱和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都是典型的規避法律的企圖,本質上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我們同意妳院的意見,認為下列行為構成彩票銷售中的不正當競爭:
1.經營者以價格超過5000元的商品使用權作為報酬的,不論使用商品的時間。
2.以提供就業機會、聘請各類顧問等名義。,並以解決待遇、支付工資等形式設定獎勵,不論現金、商品(含商品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也不論是否要求獲獎者承擔壹定義務,最高獎金額(含商品價款、經濟利益折算)超過5000元。
3、經營者單獨或會同有關單位利用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設置獎勵銷售商品,最高獎金數額超過5000元。
對上述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