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最緊迫的任務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遺產保護法》,將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
(壹)世界遺產法的發展是適應世界形勢的需要。
自1978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公布第壹批世界遺產以來,除了自然環境的變化和時間本身的錘煉外,最重要的是人類活動的影響,其中大規模的經濟開發和過度的旅遊是直接的破壞因素。法國是最早建立健全法律體系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家之壹。1793年* * *和二年法令出來了。1913 12 31、法國頒布了《古跡保護法》,這是世界上第壹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復興後,壹系列關於文物保護的法規相繼頒布。意大利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意大利有責任保護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風景名勝。65438-0950年,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產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疇,領先世界。作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簽署國,俄羅斯的世界遺產受到該公約和特別國家法律的保護。2000年,莫斯科中央文物保護局頒布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條例》,劃定了壹批新的文物保護區。美國幾乎每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的立法。根據這種世界形勢,中國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世界遺產勢在必行。
(2)制定世界遺產專業法是克服我國現有專業法不足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65438)與文化遺產保護有關,但不是重點。主要側重於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非常有限。《文物保護法》第壹條壹開始就明確強調,本法的目的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其保護的重點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與近代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教育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文件和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個民族的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從我國已申報批準的30個世界遺產項目來看,根據《文物保護法》的定義,13古建築、2古文化遺址、2古墓葬、4石窟寺、石刻、壁畫可以受此法保護,而1風景名勝區、4處自然遺產、4處文化和自然遺產不受《文物保護法》保護。《文物保護法》只列出了重點文物,沒有列出自然和文化遺產。實際上,自然遺產、文化、自然遺產應該高於“文物”,但它們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受到嚴重破壞是必然的。
(三)制定關於世界遺產的專門法律,是克服我國刑法在保護世界遺產方面不足的必然要求。
中國長城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文化和經濟價值,但確定某壹部分的價值非常困難。這個特點決定了對於破壞長城的罰款,很難進行具體核算。我國刑法規定了相關罪名,可以懲治破壞長城的行為。但是由於長城是非常特殊的文物,如何用這些法典的規定來保護它,面臨著很多具體的問題。對長城造成破壞犯罪的方式主要是“破壞”,包括故意破壞和過失破壞。相關法律文件對損壞的解釋是損壞甚至破壞文物古跡。長城不同於其他單體建築。任何破壞,哪怕是最小的,都會對長城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但任何破壞,哪怕是最大的,都不可能壹次性對萬裏長城造成毀滅性的破壞。由於司法機關無法對長城的損失程度給予定量的鑒定,犯罪嫌疑人很難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了10個危害文物罪,即故意毀壞文物罪、故意毀壞名勝古跡罪、過失毀壞文物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罪、非法發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發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哄搶、盜竊國有檔案罪、擅自出售、轉讓國有檔案罪。其中只有兩項罪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其余基本都與可移動文物有關。而中國現有的30項世界遺產幾乎都是不可移動遺產,無法受到刑法保護,處境非常危險。目前要保護這些不可移動遺產,還得依靠《森林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顯然力度不夠。世界遺產不僅應該受到行政法的保護,還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對世界遺產的嚴重破壞應被界定為犯罪並給予刑事處罰。《世界遺產保護法》應規定世界遺產的保護範圍、保護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按照規定,任何世界遺產都必須在我國境內得到保護。世界遺產保護法要抵制人民占有的沖動,受害者利益的沖動,官員政績的沖動。破壞世界遺產的人應該像腐敗的人壹樣受到嚴懲。《世界遺產保護法》還應註意與《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接軌,因為《公約》對締約國的國家保護有明確的要求和原則。《世界遺產保護法》要明確世界遺產損害賠償的法律標準,讓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有法可依。應建立嚴格的法律監督機制,加強對世界遺產的保護。
第二,借鑒國外經驗,完善國內法律體系
實踐證明,世界遺產的良好保護有賴於管理的法制化。當前,中國應借鑒國外保護世界遺產的經驗,抓緊制定與世界遺產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相關的規範、制度和其他政策文件,以期形成符合中國實際的法律法規體系。
(壹)明確保護世界遺產的指導思想。
樹立正確的指導思想,其實就是對世界遺產本身的意義有正確的認識。世界各國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也有壹個過程。法國大革命期間,宮殿被砸,教堂被毀,文化遺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壹個叫Gregeois的牧師提出了“文化遺產是民族文明的生命”的命題。他的建議被采納,許多遺產得以保存。俄羅斯保護文化遺產的口號是: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俄羅斯母親。在日本,二戰後,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價值的普遍性和產出的地域性原則被學術界深入探討並逐漸成為* * *的學問,文物保護逐漸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和衡量國家責任感的標尺。在指導思想上,中國要把祖國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作為中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護這些遺產,就是保護中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誰損害這些遺產,就意味著危害中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應該受到制裁和懲罰。當前保護文化遺產要註意三個層面:壹是保護文物古跡。主要包括近現代的古建築、古墓葬、古遺址、石刻、名人故居、紀念性建築等。文物應特別註意保護其歷史環境。風景名勝區應該更加註重整體環境的保護。第二,保護具有傳統特色的歷史街區。有些建築本身可能不會被認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當這些建築加在壹起時,其價值就會得到升華,可以反映出城市在某壹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第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城的關鍵是看它保存了多少寶貴的歷史遺產。而且名城的現狀、格局、風貌要保持歷史特色,要有壹塊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有形的、物質的內容,還要保護無形的、傳統的、原生態的文化。換句話說,就是要繼承和發揚生長在特色區域的優秀歷史文化。比如民間藝術、民間精華、民間工藝、傳統戲劇、音樂等等。
(2)建立有效的法定管理制度。
世界遺產保護在各國有多種模式。俄羅斯成立了保護世界遺產的專門機構,即外交部下屬的俄羅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委員會,負責保護、調查和評估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提名新的申報項目。俄羅斯遺產委員會和俄羅斯文化部下屬的文物保護局是兩個不同的工作部門。前者具有與世界接軌的意義,後者是普通的文物保護機構。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負責文物保護的最高和唯壹的領導和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保護、研究、傳播和培訓專業人員。它向32個國家級行政單位派出代表,領導和管理地方文物保護工作。這種管理制度的優點是權威性和獨特性。國家人類學歷史研究局依法統壹領導和管理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具有權威性。65438-0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成立文化遺產部,負責意大利的文物保護工作。意大利政府還成立了專門保護文化遺產的“文物憲兵”部隊。這是世界上唯壹壹支致力於保護文化遺產的武裝力量。“文物憲兵隊”接受文化遺產部長的命令。借鑒國際上的有益經驗,我國應成立由相關管理部門組成的中國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並設立專門機構,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等重大問題進行科學決策,對實施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形成切實可行的規劃、決策和實施體系。要理順地方政府和國家級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職責。制定保護和發展世界遺產的行動計劃。通過廣泛深入的遺產資源基礎研究工作,制止過度開發利用。
(三)依法規範修繕工作。
凡涉及古城建設的,不得以破壞歷史文物為代價,必須完整保存文物遺跡。保護古城遺跡,要修舊如舊,不能搞新的。要依法規範具體修復行為,制定遺產修復具體辦法。需要規定建築物的外部結構歸政府所有,任何房屋開發商、店鋪經營者、居民只購買房屋內部的使用權,不擁有對整棟建築進行改造的權利。房子的維修是按照國家制定的法律進行的,妳不能自己做主。如果要維修或者重建,哪怕是很小的工程,也要看法律是怎麽規定的。要重視重建,制定重建系統的方法和標準,把復制的當做文物對待。
(四)開展依法行政的宣傳教育工作。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世界遺產委員會第28屆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舉行。會議通過了《蘇州宣言》。會議呼籲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重視青少年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對青少年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各國政府和機構應采取壹致行動,制定本地區青少年世界遺產教育的具體目標,定期舉辦全球論壇,幫助不發達地區教育青少年。按照這次會議的精神,我國要加強對世界遺產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通過系統、有步驟地宣傳世界遺產,提高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對世界遺產保護的認識,讓每個人都主動承擔起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參與到保護的行列中來。各級各類學校也要利用寶貴的文化遺產,對學生進行生動活潑的歷史文化藝術教育。為了加強宣傳效果,可以參照國外的做法,每年組織壹次文化周,期間所有公共博物館免費向公眾開放。
(五)依法開展人才培養工作。
要建立多種形式的世界遺產和文物保護中心,把保護中心變成培養各類文物保護人才的基地。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保護中心可以設置繪畫、雕塑、紡織等修復專業。學生不僅要學習相關的歷史和技術知識,還要學習與工作密切相關的化學、物理、生物常識。保護中心還可以負責壹些世界遺產的保護修復和民族文物的跟蹤觀察。應重視世界遺產保護專業隊伍的建設。對喪失職業道德或直接造成文物流失甚至監守自盜的個人,要堅決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清除文物工作人員。文物保護單位要繼續會同當地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深入細致的全面檢查,防止延誤,消除隱患。遺產保護部門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匯報世界遺產安全工作進展,確保文物安全萬無壹失。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暫時不能消除的,應當暫停向社會開放。
(6)探索市場化保護世界遺產的新途徑。
法國政府不遺余力地保護這壹遺產。10年前,文化預算在法國財政總預算中的比例開始超過1%,其中15%用於保護遺產。近年來,意大利在保證文物保護經費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每年約20億歐元的預算保證了文物保護的支出。從1996開始,意大利通過法律規定,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將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同時在稅收方面制定了壹些有利於文化事業的政策。印度建立了國家文化基金會。國內外組織和公眾通過免稅的基金會向特定或普遍項目提供資金或捐款。中國應借鑒這些經驗,建立多元化的籌資機制,為世界遺產保護尋求資金支持。作為國家公益性的社會資源,世界遺產資源的保護主體應該是政府。國家應加大對世界遺產保護的財政支持。在西方發達國家,世界遺產的保護,政府財政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企業的資助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助。市場化運作本身不等於資源破壞。在市場化選擇世界遺產資源保護主體的過程中,政府需要研究如何規範和引導市場做好保護工作。但是,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保護世界遺產,只適用於能夠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世界遺產資源,對於不能直接獲得市場價值的遺產資源,不可能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例如,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民族語言、地方音樂和戲曲以及其他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遺產資源,國家必須建立必要的機制來確保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國家可以向進入市場的世界遺產地收取壹定的管理費,建立世界遺產基金,用於保護無法市場化運作的世界遺產地。
(七)加強世界遺產科學保護研究。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文物保護專家積極推動先進科學技術進入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成立了化學處理辦公室,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分析研究材料來源和古跡受損原因,尋找改善和保存的方法。自19世紀下半葉以來,日本科學技術迅速應用於文物的研究和保護。分別成立於1930和1952的東京國立文化財產研究所和奈良國立文化財產研究所已成為亞洲文物保護研究和教育的基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遺產保護面臨的壹個非常嚴峻的挑戰是頻繁的自然災害。因此,這些地區的國家也在考慮利用衛星技術等科學手段來促進遺產保護。中國對世界遺產的科學研究非常緩慢,我們應該借鑒這些成功的經驗,迎頭趕上,縮短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