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全市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和執行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三)管理各項財政收入、市級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
(四)辦理和監督全市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城市建設、行政執法、文化衛生等財政支出;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負責行政投資項目預決算審計,組織實施各預算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根據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政策,制定全市統壹的開支標準和意見。
(五)制定國有資本基本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資本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財產監管。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使用外國政府、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的情況;負責本地彩票市場的監管;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
(七)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負責會計技術資格管理、會計人員專業培訓和會計委派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審計工作。
(八)監督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和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
(9)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