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工受雇於企事業單位並簽訂壹定期間的勞動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發放工資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稅款,以其實際收入扣除法定費用後,按5%至45%累進稅率納稅;
2、農民工在短期內提供勞動服務,按“次”或按月取得勞務報酬,由支付人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稅款,月收入或“次”收入低於4000元的,減去800元費用後再按20%稅率納稅,月收入或“次”收入高於4000元的,在扣除收入額20%費用後再按20%稅率納稅應納稅所得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征收;
3、農民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其取得的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至35%累進稅率納稅;
4、農民工因購買彩票中獎所得每次超過壹萬元的,按“偶然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