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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決定

第壹,取消部門規章

(壹)全國體育競賽制度(試行)

(法令號。國家體委1 6月發布1989+01)

(2)《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二。廢止的政策文件

(1)仲裁委員會條例

(7月29日國家體委發布1982、[82]8號)

(二)審批優秀運動員和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委發布、[85]體感字第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委發布,[86]體委字第13號)

(四)違反《全國體育競賽區工作條例》紀律規定的。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委發布,[86]體委字第14號)

(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獎牌授予暫行辦法。

(1987 4月1日國家體委發布,[87]23號)

(六)教練員管理暫行辦法

(0988年2月29日國家體委發布的65438+[88]Tigan ZiNo。103)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委發布、[89]體育訓練競賽綜合字第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國家體委、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於2007年4月2日以體委字[1997]50號發布)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 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365號[1998])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9月28日發布1999,體經字[1999]第130號)

(十壹)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 165438+10月15,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第444號[1999])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 165438+10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第153號)

(十三)開放水域遊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65438+2000年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以體優字[2000]304號文發布)

(14)國家汽車運動管理條例

(2001,10,12,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第122號[20065438])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委、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於2003年5月13日發布[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2004年6月6日發布[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國體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頒布,體清字[2012]第18號)三。修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5438號)

(壹)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體育項目,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公布的高危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並刪除“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在(a)項中。

原第七條增加壹項:“工商營業執照”,列為第(六)項;原第(6)項改為第(7)項。

(三)原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四)刪除第十二條全文:“申請人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後,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五)刪除第十三條最後壹句:“經營者應當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六)刪除第十四條最後壹句:“經營者應當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換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