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擴展資料:
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壹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人民網—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