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②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③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④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⑤根據兩國政府簽定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⑥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⑦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