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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優撫政策有什麽新政策?

現將《關於加強優撫安置和雙擁宣傳工作的通知》(優安函〔2006〕236號)轉發給妳們,並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壹是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宣傳報道基層的典型經驗,是推進優撫安置和雙擁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有計劃地及時向有關媒體提供基層單位的典型經驗,並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推廣應用這些經驗。

第二,利用載體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國社會報的宣傳陣地,加強與中國社會報《社會管理》編輯部的聯系,積極報送優撫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經驗,為編輯部提供新聞線索。要利用《中國社會報》“貫徹落實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專欄,組織開展學習會議精神的體會、貫徹會議精神的實踐、優撫安置工作實踐的理論探索和創新經驗等系列稿件,擴大我省優撫安置和雙擁工作的社會影響。

第三,完善制度,規範投稿。完善信息報送、使用、獎勵和通報制度。各地總結的經驗要涵蓋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動態、改革創新等各個方面。投稿必須符合全面性、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和規範性的要求。以單位名義投稿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第四,表彰先進,推動工作。各地采用的稿件將送省廳優撫處備份,並記錄分數。具體標準為: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簡報、中國民政、中國社會報采用的將記10分;被民政部辦公廳通報的信息,20分;被國辦、中辦采納的,30分;民政部領導批示的,加10分;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批示的,加20分。

年底,省廳將對各地宣傳稿件的提交和采用情況進行統計,得分情況將作為各地評價工作的依據之壹。對在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省廳給予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專項執法監督的通知

(私函[200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根據《民政部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和李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要求,決定對2008年優撫安置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檢查的目的

民政系統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專項執法監督,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深入推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依法維護優撫安置對象基本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實現“以人為本、為民解難、為民服務”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後不斷提高優撫安置保障水平、實現優撫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舉措。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2008年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督,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完善落實措施,不斷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進壹步加強和規範優撫安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安置政策的落實,切實保護和維護優撫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組織領導

這項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檢查內容

(壹)實施優撫安置人員待遇項目。檢查優撫安置人員生活待遇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違規和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落實優撫安置人員的生活標準。重點檢查相關優撫安置人員生活水平是否嚴格準確執行,是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保障水平,資金是否按時足額發放。

(三)優撫安置機構經費落實情況。檢查烈士陵園、優撫醫院、光榮院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優撫機構經費保障標準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按照相關政策準確落實,經費是否及時、固定。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服務管理所需經費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四)優撫安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檢查優撫安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規定,是否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分配和發放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擠占等問題。

四、工作步驟

(1)動員和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要按照民政部的安排和要求,全面部署2008年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本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專項執法監督工作。

(2)組織自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部門對2008年優撫安置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寫出專項自查報告並上報上壹級民政部門。

(3)重點抽查。自查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市(地)民政部門落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對下壹級進行抽查。同時,對市(地)民政部門組織的抽查提出要求。對基層單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得低於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要於6月30日前將專項執法監督報告(壹式兩份)報送我部優撫安置局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4)聯合檢查。優撫安置局、規劃財務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 *組成檢查組,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落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和專項資金執法監管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檢查比例不低於25%(重點檢查時間、範圍、方式另行通知)。

動詞 (verb的縮寫)幾個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執法監察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深入貫徹李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敗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的具體行動。各級民政部門的主要領導要以“三個代表”理論為指導,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專項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並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嚴密組織,狠抓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周密可行的方案,既要有助於摸清情況,又要避免增加基層的工作量。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政等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認真紮實地完成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部和地方組織的檢查組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

(3)邊查邊改進完善機制。針對執法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或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認真總結和推廣經驗。專項執法監督結束後,要及時進行認真總結,總結推廣各地在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進壹步完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優撫安置專項資金監管,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009年3月9日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第65438號+0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衛生部門

2007年7月6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的醫療困難,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農村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軍人。本辦法所稱上述優撫對象是指除壹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確保現有優撫對象醫療待遇不降低;對優撫對象給予優惠的醫療服務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1-6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政府要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保險。對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其他城鎮優撫對象,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農村優撫對象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參保繳費。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人員,以及已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範圍內、最低起付線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單位無力支付且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七至十級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並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對優撫對象數量較多的困難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又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憑證優先掛號、優先就醫、優先購藥、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相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公開為優撫對象提供的優先和優惠醫療服務;要完善和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統壹辦理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監督和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參保優撫對象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確保參保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積極配合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高者優先”的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 65438+10月1後入伍,參加過抵抗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且從部隊退役至今,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有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實施。

民政部關於做好優秀復員退伍軍人選拔推薦工作的通知

(韓民[200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廣大復員退伍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貢獻。退役後,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為推動國家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湧現出許多自強不息、開拓進取、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為表彰先進,樹立榜樣,計劃在“八壹”前後宣傳表彰壹批優秀復員退伍軍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指導思想和宗旨

我們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於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通過大力宣傳表彰先進典型,激勵引導廣大復員退伍軍人堅定信念、繼承傳統、發揮才幹,為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作出新的貢獻。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二、選擇對象和數量

1.選拔對象:各條戰線湧現出的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類優秀復員軍人。

2.推薦數量:推薦對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具體名額見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

三。選拔對象的資格

1.對黨忠誠,熱愛人民,報效國家,自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

2 .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各條戰線中發揮模範作用並做出顯著成績。

3.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攻堅克難,勇於創新,在市場經濟大潮中不懈努力,建功立業。

4.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樂於奉獻,在社會上影響很大,受到廣泛贊譽。

5.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模範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四、評選和推薦方法

評選推薦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組織推薦、媒體宣傳的方式進行。推薦對象經民政部門審核並報當地政府審批後,逐級上報。民政部將根據事跡確定擬表彰名單,並在媒體上公示。

動詞 (verb的縮寫)宣傳和表彰方式

壹是通報表彰;二是召開表彰會;第三,新聞媒體進行深入宣傳。

不及物動詞相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評選推薦工作,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具體指導,努力把評選推薦過程變成激勵先進、弘揚正氣、鼓舞士氣的過程,營造評先進、學先進、趕先進的良好氛圍。

2.堅持標準,保證質量。選拔推薦工作要本著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嚴格標準和程序,優中選優,確保推薦出最優秀的復員退伍軍人。

3.完善程序,及時匯報。推薦對象確定後,要認真填寫《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壹式三份),並附2500字左右的簡要事跡材料,於2009年6月20日前上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附:1。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略)

2 .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