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三條修改為“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族、殘聯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體育發展工作。”
2.第八條修改為“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各級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提高身體素質。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3.刪去第三十四條。
(二)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七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標準和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
“(二)有符合國家體育主管部門頒布標準的器材設備;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場地工;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第九條修改為 “申辦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壹)申請報告書;
“(二)有關專業人員的合法證件;
“(三)合作單位的協議、合同等副本;
“(四)器材等必要條件的說明材料。”
3.第十二條修改為“發行中國體育彩票應當由省體育彩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所得公益金應當用於發展體育事業。”
4.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公安、生態環境、價格等方面法律和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三)修改《黑龍江省公***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六條第壹項中“和備案審查”。
2.刪去第七條第壹款中“公***場所和”,刪去第壹款第三項中“消防安全和其他”,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改為“市場監督”。
3.刪去第二章名稱中的“備案”。
4.刪去第九條、第十條。
5.第十壹條中的“工商行政”修改為“市場監督”。
6.刪去第四十條第壹項。
(四)修改《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內容。
1.第六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2.第七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壹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3.第九條修改為:“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標準,並盡可能在公路壹側建設:
“(壹)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
4.第十條修改為:“公路建設應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聯合建設。
“國道、省道的建設由省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建設資金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執行。
“縣道以下公路建設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資金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公路建設、改造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取費用。
“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
5.第十六條修改為:“ 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價定額。”
6.第十七條修改為:“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設計文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竣工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7.刪去第二十壹條。
8.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壹)國道不少於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於十五米;
“(三)縣道不少於十米;
“(四)鄉道不少於五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三十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9.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采礦、采石、挖砂、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壹)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壹百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二百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