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標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處分;犯罪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法律客觀性: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歸個人所有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