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判決離婚,是指經人民法院調解和解無效,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且難以恢復和解,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離婚是判決同意的。
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在登記處出具離婚證時,離婚才真正生效。離婚判決書在判決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無需再次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