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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免稅政策

(壹)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