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實施和管理,保證項目資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的困難群眾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利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旨在保障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管、廣泛覆蓋、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項目資助案例的範圍和類型
第四條項目資助案例的範圍:
(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有困難的;
(二)當事人經濟條件符合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不屬於《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但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案件類型的;
(三)當事人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於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且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符合本省(區、市)法律援助條例及其補充規定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
第五條項目資助地區包括31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是中西部地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分別資助不同情況。
(壹)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東部六省(市)可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
(二)上述東部六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但辦理第(壹)項規定的案件不得超過本地區本基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第六條項目資助的案例類型主要有:
(1)民事案件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之爭。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賠償糾紛、觸電賠償糾紛等。
2.婚姻和家庭糾紛
婚姻財產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系分析、子女撫養糾紛、無效婚姻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等。
3、贍養、扶養糾紛
贍養費、扶養關系變更、撫養、撫養權、探視權糾紛;贍養費糾紛、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
4.收養糾紛
收養糾紛的確認、收養糾紛的解除、財產分割糾紛等。
5.繼承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
6、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7、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8、環境汙染侵權糾紛
大氣汙染侵權糾紛、水汙染侵權糾紛、噪聲汙染侵權糾紛、放射性汙染侵權糾紛等。
9、地面、公共場所建築損害賠償糾紛
10.建築物、架子、懸掛物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1,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爭議
12,社會保險糾紛
養老保險爭議、工傷保險待遇爭議、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待遇爭議、生育保險待遇爭議、失業保險待遇爭議、福利待遇爭議等。
13,消費者權益糾紛
14,農業糾紛
因購買和使用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發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
(2)刑事案件
1、農民工、殘疾人(盲聾啞除外)、老年人、婦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作為刑事案件的刑事被害人。
(3)案件的執行
(四)本項目可以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受財政部和司法部委托管理本項目的實施。財政部、司法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項目實施給予指導。具體職責是:
(1)財政部行政法規司和司法部財務規劃裝備司負責對項目資金分配計劃的審批和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司負責項目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的審批;
(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參與組織項目培訓、調研、督導、檢查和評估;
(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優秀律師事務所參與項目實施。
第八條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設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在基金會理事會領導下,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成立本省(區、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第四章項目實施單位的申報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單位,是指接受項目資助或者指定案件承辦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包括:
(壹)地(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
(2)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六省(市)熱心公益事業,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護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
(3)法律援助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法學院校學生組織和婦聯等社會組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
地(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是項目的主要實施單位。
第十壹條各省(區、市)項目實施單位數量和資金撥付額度,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法律援助需求、資金缺口、辦案能力和質量等實際情況提出,經司法部審核後確定,報財政部批準,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統壹發布《項目申請公告》。各類項目實施單位的申請和審批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本轄區內地(市)、縣(區)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六省(市)熱心公益、擅長辦理農民工家庭權益保護、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3)法律援助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直接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申請審批。
第十三條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與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簽訂《項目實施協議書》,明確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協議,明確辦理質量要求和辦理數量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並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項目案件的處理
第十五條當事人向項目實施單位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申請項目和經濟條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範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見表》(附件2)。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指定案件承辦人或者承辦人員具體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組織的法律援助中心作為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報當地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出具公函。
第十七條地(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應盡量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本項目資助的案件。東部地區法律援助機構不得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原則上應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其比例不得超過本項目資助案件總數的30%。
第十八條案件承辦人或者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受援人簽訂代理協議。
第十九條案件承辦人或者承辦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財物。
第二十條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受援人申報的案件或者經濟情況失實,或者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實施單位報告,項目實施單位可以酌情終止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社會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維權機構)認為應當終止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的,還須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批。
第二十壹條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和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或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結案後15日內,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結案審查表》(附件3),連同下列材料壹並提交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結案審查。
(壹)法律援助申請表、受理審查表以及證明案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資助案件範圍的相關材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3)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等委托手續;
(四)起訴狀、上訴狀、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五)與委托人、當事人、證人的談話筆錄、其他有關調查材料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6)答辯狀、答辯詞或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7)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包括法院調解書、仲裁調解書、當事人在律師見證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行政處理(復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8)最終報告;
(九)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社會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維權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還應當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提交當地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法學院校學生組織應當接受所在省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開展受理、指派、辦理和結案工作。處理團體法律援助案件必須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檔案管理的規定,將案件材料歸檔。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應當作為檔案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歸檔。
第六章項目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資金經財政部撥付給司法部後,司法部撥付給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將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直接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辦案補貼。
第二十七條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為項目資金設立專門賬戶,獨立核算,單獨建帳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項目資助的各地區辦案補貼標準如下:
(壹)重慶西部、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等12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本地區辦理刑事案件、執行案件補助1000元,本地區辦理民事、行政案件補助10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案件最高可適當提高到4000元。
(二)中部地區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份和東部地區山東、遼寧、福建等省份辦理刑事案件、執行案件補助1200元,辦理本地區民事、行政案件補助20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案件最高可適當提高到4500元。
(3)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東部6省(市)辦案補貼1.600元,民事、行政補貼28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案件最高可適當提高到5000元。
第二十九條法律援助案件由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疑難案件和跨地區案件原則上不超過10%。
第三十條刑事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以及調解結案的案件,案件簡單、工作量小的,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補貼標準基礎上減少支付金額。
第三十壹條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向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報送《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單位法律援助項目項目實施報告》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5)。
第三十二條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匯總統計本省(區、市)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實施情況,每季度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報送《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6)、《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區、市)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7)。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核上述材料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以地(市)、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為項目實施單位的,應當及時向案件承辦人或承辦單位支付辦案補貼,並將《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辦案補貼支付情況表》(附件8)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的項目經費只能用於向案件承辦人或承辦單位發放辦案補貼,不得用於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項目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緩繳、克扣項目資金,不得貪汙、挪用、虛報、冒領、揮霍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不得申請其他財政和法律援助資金或者其他辦案補貼。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案補貼不予支付:
(壹)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人或者承辦單位收受受援人財物的;
(二)擅自終止或者委托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不負責任,不辦理案件或者給收件人造成損失的;
(四)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履行職責而被撤換的;
(五)案件承辦人或承辦人員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立項要求的;
(六)虛構案件冒領辦案補貼的。
第三十八條因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而終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辦人或承辦人未開展實質性工作,不予支付辦案補貼;開展了實質性工作的,辦案補貼可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減半。
第三十九條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財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和數據管理系統,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實時監控和數據統計,委托相關審計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壹條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定期檢查本省(區、市)項目實施情況;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階段性集中檢查。
項目檢查的方式有:文件抽查、各方回訪、接受報告、實地考察、組織審計等。
第四十二條項目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壹)資助項目的質量情況;
(二)項目實施單位是否設立了專門賬戶,是否與其他資金相混淆;
(三)資金使用中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項目實施單位是否將辦案補貼足額支付給案件承辦人或承辦單位。
(五)其他應當確定為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未按要求實施項目或項目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未及時報告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同時視情況扣減或暫停下壹階段項目資金;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有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可以暫停該項目在該單位的實施,並負責限期整改。整改期仍未改善的,取消其項目實施單位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項目評估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壹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優秀的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和承擔單位,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每半年向財政部、司法部報告項目實施和管理情況,每年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項目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請表》等所有表格和宣傳資料應當標明“本項目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字樣。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