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壹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居住在農業戶口所在地,在該地生產生活的人員。具體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宜采用單壹的戶籍標準,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壹是具有農業戶口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資格的人,將其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集體經濟中組織生產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集體經營性資產將實行股份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在集體收益中分得壹定份額。也就是說,農村集體資產自然可以分給村民。只需要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