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有關民政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承擔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監督和管理責任;指導縣域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的銷售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指導特殊困難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的管理。
(四)參與制定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制定本市城鄉基層自治建設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制定全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制定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八)制定全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役軍人的安置政策;指導軍隊供應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制定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統壹發布災情;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
(十壹)制定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本市行政區劃管理的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負責調解區縣邊界糾紛。
(十四)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的註冊管理和繼續教育。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