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壹種行為稅,不是每個月繳納,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時按時繳納。采用核定征收的,有銷售收入就要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是銷售收入扣除壹定比例計算繳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稅率。采用查賬征收的,按照買賣合同記載的金額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印花稅。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按季度申報,每季度結束後十日內將印花稅申報表或監管代表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只辦理稅務登記的印花稅納稅人,可於次年壹月底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壹年度的稅款。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預訂或收取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財產轉讓文書、營業帳簿、權利、證照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申報方法有:
1,自行申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這是壹種傳統的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壹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投遞手續,並向郵政部門索要收據作為申報憑證;
3、數據電文(message declaration,data message),是指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人通過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以電子方式生成、存儲或傳輸的信息。
綜上所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作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8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