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標的物在合同訂立時並不實際存在,而只是取得標的物的可能性,或者取得標的物的希望。因此,羅馬法學家正確地將與幸運拍攝合同相關的商業活動稱為“emptio spei”。即壹方以壹定的代價得到的只是壹個機會或者壹個希望。例如,在有獎銷售中,買方購買壹件產品,同時也買回壹次中獎的機會。是否中獎取決於彩票的號碼。
(二)幸運合同形成的特殊性
與各種附條件合同不同,幸運合同立即生效,也不同於雇傭合同、承包合同、買賣合同等附條件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條件是否實現。當事人不得因交易標的的缺失或者滅失而要求反悔或者撤銷合同。這也是羅馬法中“購買希望”和“空權”的區別。
這裏還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附條件合同的達成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承包人可能永遠不會實際承擔支付承諾款項的義務,但不能說這些合同是幸運合同。由於幸運合同的標的是不確定的,附條件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其效力只受不確定條件的限制。既然射幸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附條件的。此外,從英美法的角度來看,只有在當事人考慮到即使壹方不履行另壹方也可能仍然要履行的情況下,並且只有在這些承諾表明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另壹方不履行承諾,壹方也將履行承諾的意思時,合同才可能是幸運合同。這樣做的法律後果是,如果合同是僥幸合同,壹方可能承擔立即履行的法律義務,而另壹方沒有也永遠不會承擔這樣的義務。
(3)幸運契約雙方承擔的風險是不平衡的。
比如與幸運拍攝合約相關的交易活動,如“買入希望”,“明顯是不可預測的交易(典型的是預購某壹天或某壹段網的捕撈結果)。它要求買方付出代價,即使沒有出現預期。”有評論認為,幸運合約的風險還可能表現在交易者沒有權利為自己遭受的追求請求救濟。比如,在正常的買賣中,買方在追求後可能會對賣方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但在《買望》中,買方面對追求並不享有這壹權利。
幸運契約的嚴格適用性和最大誠實性。
正是由於偶然性和偶然性的特點,當事人之間很容易做出違反公序良俗的相互約定。因此,任何承認幸運契約的國家都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從這個意義上說,幸運合同比其他合同更嚴格適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和履行。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心存僥幸做出背信棄義的不誠信行為,對雙方誠信的要求遠高於其他民事活動。例如,最典型的保險合同要求當事人以最大的誠信遵守合同。這也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伸張正義的需要。
(五)幸運合同等價賠償的相對性
民事合同與普通交換合同壹樣,壹般都貫徹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交換合同是壹方給予另壹方的報酬。被認為是等值的。從表面上看,幸運拍攝合同似乎與等價賠償原則背道而馳,因為壹方付出的代價最終將是“有利可圖”或壹無所獲。事實上,僥幸出手的合同往往就是這樣,但整體來看,還是逃不出等額賠償、等額賠付的“柵欄”。以彩票為例,銷售單位銷售彩票的收益與購買者中獎時必須支付的獎金幾乎相同。任何合法銷售彩票的單位,不會也不允許從中牟取暴利,只能從中扣除傭金或服務費,否則將被法律禁止。至於壹些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募集的金額和中獎的金額,或者說低中獎率和低回報率有很大的區別,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的特定目的,所以不是這樣的。這種等價賠償的相對性,在保險合同中體現得更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