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職能,利用國家權力、政府聲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取得的除稅收以外的各類收入。具體包括:
1.行政收費收入;2.政府基金收入;3.沒收收入;4.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5.國有資本收益;6.彩票公益金收入;7.特許經營收入;8.央行收入;9 .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10.主管部門的集中收入;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其他非稅收入。
註: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的部分)。
非稅收入的設立和征收需要審批。
非稅收入的設立和征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下列管理權限批準:
1.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設立和收取。
2 .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3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特許經營收入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收取。
4.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本收益,由擁有國有資產(資本)產權的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收益管理規定收取。
5 .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籌集。
6.中央銀行的收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收取。
(七)罰沒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
8.主管部門的集中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政府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收取或者收取。
非法收入項目可以拒付。
對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因特殊情況需要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非稅收入票據壹般保存5年。
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包括非稅收入壹般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當將票據存根整理好,裝訂成冊,妥善保管。非稅收入票據存根保存期限壹般為5年。保存期限屆滿後需要銷毀的,由原開具票據的財政部門審核後銷毀。
非稅收入分享有詳細的規定。
非稅收入分成的,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比例,並按照下列管理權限核定:
1.中央與地方非稅收入的分成比例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
2.涉及省、市、縣三級的非稅收入,其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規定;
3 .涉及部門和單位之間劃分的非稅收入,其比例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隸屬關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