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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主要包括:

(壹)政府性基金收入;

(2)特殊收入;

(三)彩票資金收入;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上述收入中應納稅的稅後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實行財政綜合預算管理。

市、縣(區)人民民政所在地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情況,並接受其檢查和監督。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全市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並對縣(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縣(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本縣(區)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對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撥付;征管經費按不高於1‰的比例從本級政府非稅收入中提取,主要用於征管、委托征收、征管獎勵等支出。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條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政府性基金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征收;

(二)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彩票資金分配比例收取;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征收;

(四)罰沒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和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

(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和標準。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收取或者代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收取或者代收;法定征收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征收的,應當將委托協議報送同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

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或者代收;沒有條件直接征收或者代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代收。

委托其他單位代收或者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代收或者代收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代收或者代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再次委托。第十條執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標準、範圍、對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受委托單位和受委托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第十壹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征、減征、免征。

繳款義務人因特殊情況確需緩繳、減繳、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審核後,由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批準。第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繳分離制度。

禁止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金,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條市、縣(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並在確定的代收銀行開立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匯繳賬戶,用於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記錄和結算。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賬戶,確需開設的,應當經同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