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對在職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 *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四)監察機關經過偵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調查後,應當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財物;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