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試行)
壹、指導思想
以緩解我市貧困家庭重大疾病兒童的醫療困難為出發點,發揮慈善救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補充作用,開展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和互補的慈善醫療救助,逐步形成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貧困兒童大病救助幫扶機制。
二、實施原則
1.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資金的籌集,堅持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贈為輔的原則;
2.對貧困家庭患重大疾病兒童的救助,堅持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為基礎,慈善救助為補充的原則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的原則;
3.救助對象的確定,堅持以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家庭患兒為主的原則。
三、基金的資金來源和管理
市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來源於市財政專項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向社會募集的資金。基金總額不少於1000萬元。賬戶設在市慈善協會。
區(縣)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來源於區(縣)財政專項資金和向社會募集的資金。賬戶設在區(縣)慈善協會。
市、區(縣)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定期公布,自覺接受捐贈者和紀檢、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救助病種和定點醫院
1、白血病
定點醫院:中國醫科院血液病醫院和天津市兒童醫院;
2、尿毒癥
定點醫院:天津醫大二附屬醫院;
3、血友病
定點醫院:中國醫科院血液病醫院;
4、先天性心臟病
定點醫院:天津醫大總醫院。
五、救助對象
1、必須是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兒童。
(1)具有本市戶籍且已參加了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齡在16周歲(含)以下;
(2)家庭系享受城鄉低保或民政部門特困救助的貧困家庭;
(3)患有符合救助病種範圍內的重大疾病並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含在定點醫院按門診特殊病治療);
(4)按城鄉《關於進壹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給予救助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
2、經主辦單位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並患大重病的兒童。
六、救助額度
患兒當年(指申請救助年份、不是全年的)在定點醫院住院(或按門特)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報銷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給予救助後,其個人負擔累計超過 2000元的部分,由市、區縣貧困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分別按“統籌支付”金額的7%和3%給予救助。
市、區縣貧困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年合計救助最高額度為不超過5萬元。
七、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申請救助應由患兒監護人向區縣慈善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1)患兒戶籍、年齡證明(戶籍本);
(2)患兒參加城鄉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證明;
(3)定點醫院出具的患兒診斷證明和相應的病例資料;
(4)患兒家庭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的證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街鄉鎮出具的患兒享受低保金額證明或《天津市城鄉居民特困救助卡》和街鄉鎮出具的患兒享受特困救助金額證明);
(5)當年個人負擔治療費用的醫保專用收據(不含非批準救助年內單據);
(6)同期按《關於進壹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接受救助金額的醫保專用收據;
(7)其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由區(縣)慈善協會初審並由申請人填寫《貧困兒童大病慈善救助申請審批表》,
區(縣)慈善協會在接到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者,由區(縣)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按規定比例給予救助,並將全部申報資料(包括區縣基金已簽署救助意見的《申請審批表》)報到市慈善協會。
市慈善協會接到全部資料後,填寫《天津市貧困兒童大病慈善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提出資助意見,向患兒或其監護人發放資助款。
八、 其他
貧困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的救助,可以分為若幹次累計達到50000元。每次申報、發放救助金間隔不少於2個月。
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申請材料明細表》-表1
《天津市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申請審批表》-表2
《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款發放表》-表3
《天津市貧困家庭兒童大病慈善救助基金登記統計表》-表4
天津市慈善協會
20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