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始終不服,多次上訴。這起可疑的殺人案,經過5年多的司法審判程序,終於在2018 10 16被判無罪。
7月5日,姚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322萬元。
兩次發回重審,最終無罪釋放。
2013 65438+10月23日下午1點左右,湖南嶽陽縣馬塘鎮新建村村民在水塘邊發現壹具男子屍體。
嶽陽縣警方確認,死者為2012、10從株洲市天元區看守所釋放的馮玉祥。馮玉祥於2012年10月3日上午8點出獄。按照原判,是馮玉祥的弟弟姚被殺時馮玉祥被釋放的那壹夜,只有不到12小時的間隙。
2013年4月23日,嶽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姚有期徒刑十年。姚不服,提起上訴。
2065438+2004年6月7日,嶽陽中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65438+2005年3月23日,嶽陽縣人民法院再審後仍認定姚犯故意殺人罪。姚對仍然不服,提出上訴。
2065438年9月21日,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姚有期徒刑七年,後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2065438+2007年5月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
2065年9月26日,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姚無罪。嶽陽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姚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姚的罪名不能成立。
索賠包括200萬元的慰問金。
姚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7月5日,姚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322萬元。姚的具體賠償請求是: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724707.5元;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賠償因誤判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
姚還請求賠償義務人張、徐某某、陳某某等9名作出有罪判決的法官對賠償請求人已支付的全部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姚告訴記者,從2013 65438+10月25日到2018 10 16,他被無控羈押了2090天。
姚認為,長時間的錯誤拘留也使他和他的家人遭受了巨大的名譽和精神傷害。故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請求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
因為不能微信支付而被嘲諷。
社會歧視和健康不佳使姚在無罪釋放後無法找到更好的工作謀生,他又開始了他的老本行,在葬禮上幫助人們吹嗩吶。
談到自己的經歷,姚用四個字概括“壹言難盡”。“我剛出來的時候,不知道怎麽和人交流。我覺得與社會脫節了。別人買東西用微信支付,只有我用現金。他們都嘲笑我。”
更讓姚傷心的是,家裏的經濟條件並不太好,因為自己的原因,還連累了父親、妻子和女兒。“我大女兒在學校被人說閑話,不讀書,18歲在外打工。我父親70歲了。那些年,別人看不起他,他走路從來不擡頭。他手有殘疾,平時在外面搬石頭,看別人臉色。老婆帶著兩個孩子壹個人住在娘家。為了生計,她只能做賣饅頭和小籠包的小生意...想起來很難受,想起來很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