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用或者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按照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個人繳費部分。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外,可延長至退休,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在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可延期發放。臨時性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2.就業困難老年人、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可按程序再次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省人社廳、財政廳備案。安置次數累計原則上不超過2次。
法律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確保患者不會受到費用影響。壹是對新型冠狀病毒確診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實行綜合保障。二是對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應先治療後結算,不得減免報銷。三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符合衛生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可暫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