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等方式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卡、優惠卡、消費卡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加盟、“快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學會”、“社團”等組織或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電子商店”、“電子百貨商店”等虛擬商品,推銷投資,回報非法集資。
8、非法集資是指以詐騙手段實施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行為。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犯罪。實踐中,對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壹般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