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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0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財政投入,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第三條依法設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為發展殘疾人事業籌集資金。基金會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將留給地方的資金按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將留給地方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具體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條市、縣、自治縣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殘疾評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省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業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通過財政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殘疾人社會組織和互助性社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征地、建設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六條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省、市、縣、自治縣應積極培養和選拔殘疾人幹部,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安排壹定數量的殘疾人幹部。第七條建立省級殘疾人康復中心,開展康復醫療、人員培訓、科學研究、技術指導等工作;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鎮和街道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中設立康復醫學科,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服務,利用資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康復服務網絡。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白內障手術、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正、兒童腦癱治療、精神病治療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購買基本輔助器具和接受康復醫療等基本康復服務給予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部門為先天性功能缺陷新生兒提供免費篩查、早期治療和救助,為孤殘兒童提供免費搶救治療和康復,為貧困家庭殘疾兒童提供搶救治療和康復醫療救助,並逐步提供免費基本康復服務。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學生資助制度,通過補貼、助學金和獎勵等方式,為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學生提供資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的學雜費和書本費,並給予交通、生活費等適當補助;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補助生活費。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資金,用於發展特殊教育。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采取普通學校附設普通班、特殊教育點、設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合作辦學、委托培訓等形式,保障本地區適齡殘疾人就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和殘疾類別,因地制宜地建立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對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第十壹條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盲文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其金額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2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1盲人或壹級肢體殘疾人按2名殘疾人安排就業。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時,按當年實際就業月計算。

未按前款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實際差額和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實際工資的12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代征。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