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壹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壹)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