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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獲得商業保險無賠償的優惠收入,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1.合法收入免稅。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法第四條)

(1)獎金。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軍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債券利息。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補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的免稅補貼、津貼;(規則13)

(4)救濟基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和撫恤金;(規則14)

(5)保險賠償。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6)復員費。軍人轉讓費、復員費;

(七)安家費和退休費。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辭職、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8)外交官的收入。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律師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收入。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收入。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因舉報、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手續費,以及按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三)房地產轉讓收入。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所得;

(四)延期退休收入。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的高級專家,其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視同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安置費、洗衣費;

(2)旅行津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獲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經審批合理的;

(四)股息收入。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國專家的工資收入免稅。下列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94〕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特別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

(二)聯合國組織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

(三)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在中國工作的專家;

(四)捐贈國派往中國從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五)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未滿兩年的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由本國負擔;

(6)根據我國高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收入由國家承擔;

(7)通過民間科研協議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收入由該國機構承擔。

5.農業稅納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門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範圍,且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No。第二十屆)

6.股息和紅利所得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和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No。第二十屆)

7.非工資收入是免稅的。下列不屬於本人工資項目的補貼、津貼或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1)獨生子女費;

(2)兒童保育補貼;

(3)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

(4)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副食補貼總額。

8.海外支付的收入是免稅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由境外雇員支付的,不屬於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七條及國稅發[1994]148號)

9.海外收入是免稅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超過183天但未滿1年的個人,其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擔任企業董事或者高級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其所得由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支付。(國稅發[1994]第148號)

10.海外收入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僅對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六條及國稅發[1994]148號)

11.見義勇為獎勵免稅。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鄉級以上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的用於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第25號)

12.青苗補償費是免稅的。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補償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字[1997]第87號)

13.個人股份資本是免稅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第198號)

14.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壹次性購買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元的社會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第127號,國稅發[1998]第12號)

15.股票轉讓收入是免稅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61號)

16.債務利息和股票差價收入是免稅的。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債務利息和股票差價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55號)

17.差價收入是免稅的。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中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55號)

18.下崗職工的經營收入和勞務報酬收入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從稅務登記之日起,自持下崗證明從事獨立勞務的從向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2003年底前,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國稅發[1999]第43號)

19.教育存款的利息是免稅的。特殊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第180號)

20.外國儲戶的存款利息是免稅的。港、澳、臺存款人和外國存款人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21.股權激勵是免稅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資比例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第125號)

22.出售房屋的收入是免稅的。個人出售自有住房,並打算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再次購買住房的,對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再次購買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退還全部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少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第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福利是免稅的。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第267號)

24.股本資產遞延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具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是免稅的。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77號和財稅[2006 54 38+0]654 38+057號)

26.薪酬收入是免稅的。國有企業職工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度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國稅發[2000]77號)

27.失業保險金是免稅的。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28 .家屬經營所得稅免稅。從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財稅[2000]84號)

29.沒有補償的優惠收入是免稅的。個人自行繳納相關商業保險費取得的無償優惠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納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代扣利息稅的手續費是免稅的。對稅務人員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工作取得的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第31號)

31.科技創新獎免稅。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的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獲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 54 38+0]692號,國稅函[2002]654 38+0087號,國稅函[2006]459號)

32.外國個人免交探親費。外籍個人取得的每年不超過兩次並按合理標準支付的探親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第54號和國水寒[2001]第336號)

33.個人申購、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第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第128號)

35.農村地區費改稅的農業特產收入是免稅的。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此後,個體戶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第157號)

36.高等院校教師的獎金是免稅的。教育部授予高校首屆名師的每人2萬元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職工免稅。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5年底,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建築、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財稅[2002]208號)

38.贏得奧運會的收入是免稅的。參賽運動員為奧運會取得的獎金和其他獎勵收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非典防治人員補貼收入免稅。自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至疫情結束,在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壹線醫療防疫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第65438號+001)

40.非典防治用品免稅。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至疫情結束,為防止非典傳播,單位為預防非典向個人發放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第65438號+001)

41.出租車司機的稅收減免。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級政府可根據非典疫情情況,對出租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額度。(財稅[2003]第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自2001、1至2003年底,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在稅收規定範圍內的經營所得和為社會居民提供服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國稅發[2001]第11號)

43.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三年。([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的蔬菜免稅。“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實施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情況決定。(財稅[2003]第112號)

45.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的發展,加深兩國人民的交流與了解,宋慶齡基金會根據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的遺願,設立了該基金。個人從基金中獲得的獎金,屬於國務院各部委頒發的文化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個人從第四項基金中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917號)

46.為鼓勵我國廣大勞動者積極參加群眾性的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我國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關於科學技術獎金免征的規定,對我國勞動者技術創新成果獲得者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

4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項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金免征的規定,國務院直屬的國家林業局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48.為進壹步鼓勵和發展高技術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中國載人航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將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獲得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同外國組織授予的科學技術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16號)

4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類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獎金(詳見附件)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323號)

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2006年陳嘉庚科學獎獲得者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在陳嘉庚科學獎的業務主管、組織架構和評選方式不變的條件下,陳嘉庚科學獎個人獲獎者以後年度的獎金收入可繼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5665438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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